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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作坊食品禁入 食堂超市售卖
发布日期:2013-01-21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        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,与《条例》配套实施的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等4个征求意见稿已完成,2月28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 

 

        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稿提出,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,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,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。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。包括投诉者姓名、联系方式;投诉的食品名称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;投诉质量问题,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、处理结果等。故意生产经营腐败变质、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;故意在食品生产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的,比如掺假食用植物油脂、牛羊肉、蜂蜜、绿豆糕、藕粉、芝麻酱、调味品等食品;故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加工生产等情况,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。 

 

        为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(以下简称作坊)的监督管理,促进作坊落实主体责任,提高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,市质监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提出,作坊应定期委托送检生产的食品,委托检验期限由区、县人民政府确定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禁止向食堂、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、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。作坊应当建立原料采购、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记录制度。作坊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应当立即停止经营,采取召回措施,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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